《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免卻繁複手續
1997年公布的土地政策是政府處理土地租契相關事宜的重要基礎。時任官員於當年解釋有關政策詳情時申明:「清晰、一致和確定的土地租契,對地產界的有效運作是不可缺少的,尤其是在進行地產發展及投資」。
香港有超過130萬名自置物業的業主,這群業主能否順利將租契續期、是否需要補地價,會影響物業價值和投資者信心。當年港島薄扶林花園租契到期就說明這一事實。過千戶業主,為了應付租契到期的法律問題,花上大量金錢和精力;而有樓宇按揭的業主,更要處理銀行更新按揭文書的要求。
政府在土地租契問題上經常強調自己地主的身份,擁有絕對的話事權。薄扶林花園的經驗終於讓政府決定以清晰、一致、確定、並且有效率的方式為租契續期,令業權人得到相應保障。因此我歡迎《政府租契續期條例草案》(下稱《條例草案》),以簡單而有序的方式分批為租契續期,免卻個別業權人與政府逐一簽立新租契所需的繁複手續。
提交了意見並獲得政府考慮
我上任議員後一直關注這個議題。而政府在提出法案之前曾在業界進行了諮詢,我所代表的香港地產建設商會都提交了意見並獲得政府考慮。
在法案審議過程中,法案委員會亦從公眾關注的角度,提出完善租契續期程序的建議並獲得政府採納。這些建議包括:
第一,加入條文規定在本港出版的中英文報章刊登租契「續期公告」及「不予續期列表」;同時規定在有關土地上任何處所或構築物上的顯眼位置,張貼「不予續期列表」,以便受影響的市民更易得悉租契不予續期一事。
第二,承租人選擇租契屆滿不續期而向土地註冊處交付「選不續期備忘錄」,有關備忘錄必須由見證人簽署以增加保障。
第三,假若法庭信納有人指稱「選不續期備忘錄」涉及任何欺詐、錯誤或遺漏,則可命令撤銷備忘錄的註冊,有關租契亦將按照續期公告續期。以上三項政府修正案,都使到在租契續期過程中的各方權益皆受到保障,因此我是歡迎的。
有利營商環境穩定性
值得一提,今次條例草案更秉持現行土地政策,一般用途租契可獲續期50年而毋須補地價,只須每年繳納相當於應課差餉租值3%的地租。相信《條例草案》以清晰、有效率和有秩序地處理未來陸續到期的租契,有利於維持物業市場和營商環境的穩定性。
此外,《條例草案》亦釋除外界「2047大限」的疑慮,銀行承造2047年後的按揭亦都更具法理依據,對整個市場來說都是顆「定心丸」。相信新安排對於政府吸引人才的各項計劃均有助益,而對於長線物業投資者來說,亦讓他們更放心在香港買賣物業,有利於長期持有單位。
有地斯有財,對業權人而言,租契是何等重要大事! 土地是香港的重要資源,為確保土地資源得以充分運用,為香港的經濟和廣大市民帶來裨益,政府必須以靈活且有效率的方式守護這些資源,不但在租契續期上理應如此,在訂立租契各項條款時,政府亦大可只保留保障地主的關鍵條款,去蕪存菁,而利用各項現成的法律框架去管制有關土地規劃、建築以至環保等事宜,從而免卻業權人動輒因些少改動而申請修改租契,因而錯過發揮土地最大效益的機會。
此外,我期望政府能夠延續《政府租契續期條例》的精神,同樣應用於土地管理上,以達致清晰、一致、確定,靈活而有效率的目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