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會會議】就第2項質詢“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龍漢標議員提問及政府回應


龍漢標議員的口頭質詢 :
主席,古洞北及粉嶺北新發展區(下稱“新發展區”)項目是北部都會區內第一個進入施工階段的新發展區項目。政府曾引用相關法例先後於2019年及2024年收回多幅私人土地,以推行新發展區的發展計劃。就此,政府可否告知本會:
(一) 至今收回多少幅及多少公頃的私人土地;
(二) 收回的私人土地中,政府分別已經及尚未向多少幅土地的業權人支付補償;及
(三) 於政府須按相關法例的規定,支付由私人土地歸還政府的日期起計至支付補償日期為止孳生的利息,有否估計,就已收回但尚未支付補償的私人土地而言,政府在支付補償時將涉及的總利息支出為何?

發展局局長:
主席,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是北部都會區內首個進入建造階段的新發展區,分兩階段推展,土地已陸續進行發展。
政府為推展項目,於2019年及2024年根據《收回土地條例》及其他相關法例分批收回私人擁有的土地,過程中政府按法例規定須向土地業權人支付法定補償。政府亦有按政策向業權人提出屬行政性質、更精簡便捷的特惠補償,作為法定補償的替代選項。
當政府收回私人土地作公共用途時,會先刊憲公告,指明有關地段在指定日期後復歸政府,一般為公告後3個月。根據現行機制和服務承諾,地政總署會在刊登收地公告後4星期內向業權人發出特惠補償建議,並指出有關人士若不接受建議可提出法定補償申索,如雙方無法就法定補償金額達成協議,任何一方均可提請土地審裁處就補償申索作最終裁決。在收到業權人就補償建議的同意書並經查核及確立土地業權後,地政總署便會發放特惠補償金。根據上述機制,如業權人不接納特惠補償建議而選擇提出法定補償申索,或未能適時提供所需的業權證明文件,有關個案的處理時間會有所延長。

就龍議員質詢的各個部分,我現答覆如下:
(一) 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需收回合共2 498幅的私人土地,涉及總面積約178公頃。當中政府於2019年12月就第一階段工程收回784幅私人土地,面積約68公頃;以及於去年4月和10月就餘下階段工程收回1 714幅私人土地,面積約110公頃。
(二) 截至2025年2月底,政府已分別向第一階段超過九成收回的土地及餘下階段超過兩成收回的土地的業權人支付了補償金,金額分別約107億元及36億元,共約143億元(包括利息)。儘管我們的目標是在土地復歸政府後盡快發放補償,正如我在以上提到,每宗個案的具體情況亦取決於業權人是否及甚麼時候接受補償建議、業權查核是否順利等因素。根據地政總署發放補償金的服務承諾,在業權證明獲接納或簽立補償協議後4星期內妥備補償金額支票供業權人領取,而過往兩年所有個案的服務表現均能達標。
就這個發展區而言,至今尚未支付的補償金約169億元,主要涉及去年就餘下階段工程收回的土地。這些尚未支付補償金的個案當中,其中約一半土地業權未釐清、土地業權文件不齊全,以及審核程序需時;另外近一半個案是因為未能聯繫業權人或業權人不在香港。
(三) 《收回土地條例》及相關條例訂明,未付補償金由土地業權復歸政府至補償金支付期間,可獲支付利息,而有關利息訂於一個月的“港元利息結算率”(HIBOR)。在現行審批機制下,就沒有業權問題個案發放補償金的時間,一般約為土地業權復歸政府起3至6個月。換言之,在現行制度下,利息支付可以說是收地補償工作所預期的環節,對政府和受影響的業權人而言都是合理。
就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而言,上文提及已完成支付補償金的個案涉及約143億元,當中包括利息支出共約4,900多萬元。由於利率不時變動,而且每宗個案的處理時間有所不同,政府未能就尚未支付補償的利息支出作出估算。
為了加快個案處理,地政總署自2023年11月起已推出了一系列提高業權查核程序的明確性和透明度的優化措施,稍後亦會進一步優化程序,務求盡早向接受補償金額的業權人發放補償。多謝主席。

龍漢標議員 :
主席,土地業權未釐清或土地業權文件不齊全,的確是一個問題,所以我樂見局長提到,地政總署在2023年11月已經推出一系列措施,以提高查核程序的整體透明度,而且稍後更會進一步優化程序,做法可取。
不過,實際上,我在業界亦聽到,在第二階段的收地過程中,由2024年4月至今,差不多已有10多個月,當中有些業權應該是沒有問題的,例如那些當時已經與政府商討原址換地的土地,只差一步而未能就地價達成共識,以致需要收地。我知道還有好幾幅這類土地,其業權應該沒有問題,但至今仍未收到補償。因此,我想請局長講解一下,在優化制度下,日後會如何處理這些情況?

發展局局長:
主席,多謝龍議員提出這項補充質詢。龍議員指出的情況,正正反映了我們在一些新發展區曾出現的不理想情況。目前,很多時候,在我們收地之前,若有關土地符合資格進行原址換地,業權人其實可以先申請原址換地。最終若因補價談判未能成功,政府才會進行收地。因此,大家可以想象,政府在處理原址換地申請時,理應已查核業權。如果最終因為未能達成補價共識而需要收地,理應在收地階段無須再進行業權查核。我們正正是看到粉嶺北新發展區曾出現這種情況,即重複進行了本應無須再做的查核工作,原因是署方內部由不同組別的同事負責相關工作。我們已汲取這方面的經驗,並在署內明確表示,所有原址換地的申請若已進行查核,假設日後真的需要進入收地階段,便無須重複進行業權查核。
另外,還有一些優化措施希望能夠在短期內推出。舉例來說,目前,若涉及收地的某位業權人同時擁有若干土地,署方現時的做法是必須將所有土地的業權都查核清楚後,才向該業權人發放補償。其實,我們完全有理由採取“成熟一幅,就發放一幅”的方式,即使涉及同一業權人。就此,地政總署快將推出相關措施。據我們暫時所知,署方目前還有其他措施正在考慮當中,將會適時公布。

發展局局長就劉業強議員對第二項質詢的補充質詢所作書面答覆 :
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第一階段發展的原址換地申請程序已於2017年完成。地政總署於申請期限內接納了兩宗原址換地申請作進一步處理,兩宗申請均達成協議,涉及的補地價金額為37.67億元。
而古洞北/粉嶺北新發展區餘下階段的原址換地申請程序亦已於2024年完成。地政總署於申請期限內接納了兩宗原址換地申請作進一步處理,其中兩宗申請達成協議,涉及的補地價金額為23.37億元。其餘的七宗原址換地申請在期限內未能與政府達成換地協議,涉及的私人土地已由政府收回。